《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011年《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第65号令)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对于起征点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此次政策调整,小微企业适用的政策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达成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该文件,是否需要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将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笔者认为不需要划分。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来说,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不是小微企业,只要月应税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不管是不是小微企业,只要月应税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营业税。如果月(当月)超过2万元,就需要全额申报纳税。
尽管上述文件没有以起征点的形式明确,但实际工作中需要这样掌握,并不是将月收入减除2万元后申报缴税。假如8月~11月每月营业额都不超过2万元,这几个月都不需要缴税,如果其中1个月超过2万元,也只申报这个月的应纳税款。同时不存在全年平均计算的问题。
但是,纳税人应诚信纳税,不能考虑这个月加上最后一笔收入就会超过2万元,而有意将收入拖延到下月。
另外,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不超过2万元的”不征税,如果月销售额、营业额正好2万元的,仍属于免税范畴。